航空器的駕駛員職位以及運行的性質和分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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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 時間:2015-07-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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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器的駕駛員應當根據其所駕駛的航空器等級、在航空器上擔任的職位以及運行的性質和分類,符合CCAR-61部中規定的關于其執照和等級、訓練、考試、檢查、航空經歷等方面的相應要求,并符合本規則和相應運行規章的要求。
(b) 在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飛行中擔任航空器駕駛員的人員,應當至少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和運行許可。
(c) 為他人提供民用航空器駕駛服務并以此種服務獲取報酬的駕駛員,應當至少取得商用駕駛員執照和相應的航空器等級和運行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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